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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領隊的責任】
之前不只震驚岳界,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,如今判決書出來了,綽號「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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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領隊的責任】
之前不只震驚岳界,還突破同溫層的秀姑巒山山難事件,如今判決書出來了,綽號「虎哥」的商業團領隊王詮翔被判過失致死和偽造文書罪。感謝洪律師畫重點造福岳界。

話說在前面,這是一個極端的個案。通常花錢跟商業隊伍登山,安全性還是有基本的保障,但當各方不利條件皆滿足的時候,悲劇仍然會發生。

■ 天氣:秀姑巒山已有下雪及積雪狀況
■ 地形:路線旁即是深谷,墜落後果嚴重
■ 人謀:登山裝備不足 (簡易冰爪) 仍照常進行行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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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自己想畫的重點是從文化和商業方面來談~

從判決書中的見解來說,「收取費用」、「受有報酬」的商業行為也是判斷標準之一,會使商業隊伍具「較一般自行組團之登山隊更高之注意義務及看顧責任」。用簡單通俗的講法來說,就是拿了錢卻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錯,導致隊員傷亡,應該要負起更大的責任。

這一起判決雖然會有警惕同業的作用,但整體來說,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知道何謂「商業隊伍」。若是往好的方面來看,至少收費之實這一點受到肯定,那些收了錢又裝作自組隊的傢伙必須要知道,如果出了事情,還是會被歸類到其中啦。

有收錢就是有收錢。在戶外大國兼高度法治國家如美國,只要有交換關係,法律上就算是商業行為。

如果將注意力擺在「預防」上面,那就比較抱歉了,商業的定義一天不出來,就無法起到足夠的懲戒效果。我們要的不只是個人受到處罰,我們要的是嚴重失職的領隊甚至是整個組織遭到連坐處分,以停權若干時間的形式,讓他們無法繼續做生意!就像被吊銷駕照或牌照一樣的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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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到這位虎哥,我相信他帶隊上也並非全無可取之處啦~~ 對於平安全身而退的客戶來說,他說不定還是一位好嚮導哩。但如果商業嚮導最大的責任就是平安帶隊下山,那他確實是犯了大錯。

這個觀念在以前登山社團當頭的年代中,是不言自明的常識 ── 畢竟許多前輩都以身作則,讓大家知道怎麼做才是一個好的領隊。只是彼時的領隊和隊員更像是學徒制,而不是商家和客戶的關係,所以權威大上許多,隊員不聽話可能會被慘電。

如今商業模式底下,領隊角色轉型為收錢辦事的嚮導,考慮的點也都不一樣了。他要想的可能是:如果撤退讓客戶沒有登頂拍到照,會不會他下次就不找我了?如果被客戶覺得太囉嗦,會不會讓他不滿意?

然後會發生什麼事?比起最大的安全責任,如何帶動隊伍氣氛,讓大家都留下美好回憶 (登頂照) 的優先級別升高了,甚至有時候還高過安全責任,都在嚮導的一念之間發生。或許99%的時候都不會出嚴重事故,但只要1%暴擊出來了,就會有家屬倒在登山口哭泣。

下一步,希望還是能催生出好的商業體制,不只管理好商業服務業者,也要還給身為消費者的台灣人民更全面的公開資訊。什麼山屋訂餐找哪一家,什麼登山路線上有哪些嚮導業者可以選擇,應該都要在官方網站上找到相關資訊,不要一直讓我們瞎子摸象下去了!

現在是因為疫情的關係才暫時沒有更多爭議傳出,但不要小看「悶壞了」的力量,體制的破洞一天不補好,問題就是會重覆發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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